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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2004-05-24 12:58:14

  ( 2004年2月17日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力度,《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已由市园文局制定完成并报送市有关部门审批。该办法明确界定了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范围、保护原则和要求以及规划、文物、房管等有关部门的保护职责,并对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非文物保护单位(点)古建筑、近现代建筑及当代建筑实施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该办法规定下列建筑可确定为历史建筑保护单位:一是与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名人和事件有关的建筑物;二是虽不属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但保存较完整,改建较少并有一定规模,在杭州市内现存数量已较少的近现代建筑;三是具有建筑史料价值的建筑物;四是1949年至1976年建造的规模较大、保存较完整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当代代表性建筑;五是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办法规定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对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房产行政部门负责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其中由房产行政部门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设置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牌。具体保护要求由房产行政部门会同规划、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具体确定。 
  办法同时规定杭州市区内历史建筑分布集中、风貌比较完整的历史地段可由市规划、文物行政部门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通过法定程序纳入《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杭州市区以外的历史建筑分布集中、风貌比较完整的历史地段可由当地县(市)政府公布为县(市)级历史文化街区,或推荐为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并由市政府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组,对我市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确定与撤消进行评议并上报市政府核定公布。市属各县(市)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确定与撤消,由当地规划行政部门会同房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办法要求历史建筑的保护必须遵循历史信息的原真性和建筑风貌的完整性原则。在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工程和擅自进行改、扩建工程。确需进行改建、扩建,方案应由规划行政部门审批,房产、文物行政部门会签。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须经历史建筑保护专家组评审。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历史建筑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须经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房产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当事人应申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对其进行测绘、摄影、摄像,保存资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有价值的构件及碑刻等应无偿移交给文物行政部门。 
  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按保护要求进行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性质以及从事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活动,并承担日常保养、维护和修缮所需经费。房产行政部门应与历史建筑保护单位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养、维修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如新发现未列入保护的历史建筑,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或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对该建筑暂时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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